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王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