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国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付国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25日对付国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付国领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