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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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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长宴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长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长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长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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