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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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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漯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建明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万元,刘建明赔偿1.5万元。宣判后,刘建明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漯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建明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万元,刘建明赔偿1.5万元。宣判后,刘建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刘建明上诉,维持对刘建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刘建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于2001年1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作出(2003)豫法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将刘建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4月27日对刘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1日对刘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12日对刘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刘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建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