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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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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卫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卫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卫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