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军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