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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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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爱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爱军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爱军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所得赃款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04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对冯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冯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冯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爱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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