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洛龙法刑初-1字第0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国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王国光等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85.40元。宣判后,王国光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洛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王国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月10日对王国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国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