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士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违法所得赃款3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对高士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士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