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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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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玉德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遂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玉德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冯玉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玉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