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商睢区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宣判后,余磊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商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余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