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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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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里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里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源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里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里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原判刑罚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减去已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又二十三天,应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又七天,并处罚金8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里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