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了(2010)偃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乔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对该院(2008)偃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乔章亮赔偿乔某某、薛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10968.13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乔章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