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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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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旭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乔旭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乔旭东入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乔旭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乔旭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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