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予以追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予以追缴。刑期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宣判后,马建新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对马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建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