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平龙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陈弟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陈弟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平刑终字第79号出的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07)平龙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平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陈弟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对陈弟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弟兵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