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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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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9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马燕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马燕泽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29880元。宣判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9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马燕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马燕泽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2988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马燕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北京市遣送处服刑,2009年5月25日调入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6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对马燕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燕泽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