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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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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皮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皮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千元。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做出(2003)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皮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皮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千元。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做出(2003)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皮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9千元。刑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皮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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