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6日作出(2011)汴鼓刑初字第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郭二建等九人共同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等共计877436.21元(其中郭二建承担614205.35元),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郭二建等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卞少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郭二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