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巩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陈建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对陈建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建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