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封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自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自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刘自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自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