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朝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3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吴朝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5日对吴朝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朝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