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长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涧刑公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长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涧刑公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长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周长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