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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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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新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361.59元(已支付3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新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361.59元(已支付3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唐新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