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许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宣判后,孔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孔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