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许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安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对岳安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变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岳安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岳安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安润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