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小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岳小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小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