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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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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资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德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39610.55元、护理费2407元、误工费1931元、营养费3000元。刑期自2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德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39610.55元、护理费2407元、误工费1931元、营养费3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止。宣判后,徐德资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徐德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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