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