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郝兴文利用其担任清集乡党委书记之便,在该乡政府为其已从建委退休的妻子重新办理一套退休手续,占有公款6.1912万元;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郝兴文利用担任建委主任的便利,用公款合计16.521万元多次购买珍藏书籍据为己有。2007年至2009年郝兴文先后收受巴某某、熊某等四人现金合计16万元。2010年5月,郝兴文被纪委查出用存款1119.019861万元购买的房产六处,能够说明来源的888.1912万元,下余230.828661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4年,郝兴文利用担任清集乡党委书记的便利,为其妹、妻弟等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13.824万元。已全部退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