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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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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爱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爱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魏爱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