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张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对张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对张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志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