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王铁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对王铁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对王铁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铁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