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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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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喜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赵喜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赵喜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赵喜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赵喜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喜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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