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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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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边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边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边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其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边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边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