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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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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登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谢登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谢登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谢登国自入狱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