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申豫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申豫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申豫省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