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连治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连治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