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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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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继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郑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郝继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郑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郝继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郝继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郝继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