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保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王保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保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