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229-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士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张士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士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