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新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张新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新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