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方方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张方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方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