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偃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张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江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