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朱亚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朱亚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