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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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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2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2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明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