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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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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林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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