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王仲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宣判后,王仲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仲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