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4)许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宣判后,陈付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许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6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对陈付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15日对陈付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付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