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4)许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怀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01.6元。刑期自2004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6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对张怀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0日对张怀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对张怀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怀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